企 業 標 準
Q/321302 QHS001-2011
中 空 塑 料 建 筑 模 板
江蘇恒塑板材科技有限公司
發 布
前 言
本標準是根據GB/T1.1-2000《標準化工作導則 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和GB/T1.2-2002《第2部分:標準中規范性技術要素內容的確定方法》編寫。
本標準由江蘇恒塑板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朱永啟 朱佩斯
中空塑料建筑模板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中空塑料建筑模板的型號、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儲存等。
本標準適用中空塑料建筑模板。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040.2-2006 塑料拉伸性能的測定 第2部分:模塑和擠塑塑料的試驗條件
GB/T 1043.1-2008 塑料 簡支梁沖擊性能的測定
GB/T 2828.10-2010 計數抽樣檢驗程序
GB 8624-2006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中國標準分級)
GB/T9341-2008 塑料 彎曲性能的測定
3 產品分類
3.1 按材料分為:聚碳酸酯(PC)和聚丙烯(PP)。
3.2 按外形尺寸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長度X寬度(mm) |
厚度(mm) |
允許偏差(mm) |
2440×1220
1830×915 |
10 |
長度±2 寬度±2 厚度±0.5 |
12 |
||
15 |
||
16 |
||
18 |
||
注:其他幅面尺寸的產品按合同執行 |
光面壁厚(mm):PC1.4 PP1.6
光面壁厚(mm): 1.1
4 物理性能
4.1 外觀質量:模板表面應比較光滑、平整;無明顯裂紋、結疤、凹凸、孔洞、氣泡、毛刺、麻面等缺陷。
4.2 各項性能指標應符合見表2、表3要求
表2(聚碳酸酯PC)
序號 |
技術要求 |
參數 |
1 |
拉伸強度 |
≥24Mpa |
2 |
簡支梁沖擊強度 |
≥45KJ/㎡ |
3 |
彎曲強度 |
≥50Mpa |
4 |
彎曲彈性模量 |
≥1290Mpa |
5 |
回縮率80℃×168h |
≤0.25 |
6 |
耐高溫試驗80℃×10min |
外觀無變化,無裂紋 |
7 |
人工氣候老化試驗168h |
外觀無變化,無裂紋 |
8 |
耐酸腐蝕性能168h 10H2SO4 |
外觀無變化,無裂紋 |
9 |
握釘力(板面) |
≥2850N |
10 |
燃燒性能級別(B2) |
點火開始后20s內,火焰未達到刻度線,且未產生滴落物 |
表3(聚丙烯PP)
序號 |
技術要求 |
參數 |
1 |
拉伸強度 |
≥17.0Mpa |
2 |
簡支梁沖擊強度 |
≥21.0KJ/㎡ |
3 |
彎曲強度 |
≥31.0Mpa |
4 |
彎曲彈性模量 |
≥1100 Mpa |
5 |
回縮率(縱向)80℃×168h |
≤1.0 |
6 |
回縮率(橫向)80℃×168h |
≤0.8 |
7 |
握螺釘力(板面) |
≥1000N |
5試驗方法
5.1 規格尺寸的檢測方法:用通用法定計量器具游標卡尺和卷尺。
5.2 外觀:用手感、目測檢查。
5.3 拉伸強度:按GB/T1040.2-2006(第2部分)進行
5.4 簡支梁沖擊強度:按GB/T 1043.1-2008進行
5.5 彎曲強度:按GB/T9341-2008進行
5.6 彎曲彈性模量:按GB/T9341-2008進行
5.7 回縮率:在80℃高溫下放置168小時,測量其規格尺寸與試驗驗前對比
5.8 耐高溫試驗:在80℃高溫下放置10分鐘,觀察其外觀有無變化及裂紋
5.9 人工氣候老化試驗:常溫常態下放置160小時,觀察其外觀有無變化及裂紋
5.10 耐酸堿腐蝕性能:在10H2SO4中放置168小時,觀察其外觀有無變化及裂紋
5.11 握釘力(板面):將釘子釘入板面,用測試力度儀器檢測拔出釘子所需力的數值
5.12 燃燒性能級別(B2):將產品進行點火試驗,20S內未產生滴落物
6 檢驗方法和判定原則
6.1 組批抽樣
中空塑料建筑模板的產品質量檢驗應在同批產品中按規定抽取試樣,并對所抽取樣品逐一檢驗。
組批以一天產量為一批。
6.2 規格尺寸檢驗抽樣
采用GB/T 2828.10-2010 計數抽樣檢驗進行檢驗抽樣,
6.3 檢驗分類
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6.3.1 出廠檢驗
6.3.1.1 每批產品須經本公司質量檢驗部門按本標準抽樣檢驗,經檢驗合格,簽發合格證后方可出廠。
6.3.1.2 出廠檢驗項目為:外觀質量、規格尺寸、理化指標中的拉伸強度、簡支梁沖擊強度、彎曲強度。
6.3.2 型式檢驗
6.3.2.1 型式檢驗式樣應從出廠檢驗合格品庫中抽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投產或轉產時
b) 原輔材料及工藝發生較大變化時
c) 停產超過三個月時以上,恢復生產時
d) 正常生產時,每年進行兩次
e)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形式檢驗要求時
6.4 判定方法
產品外觀質量、規格尺寸和理化性能檢測結果全部達到相應等級要求判為該批產品合格,否則進行再次檢驗,后判定產品合格與否。
7 標志、包裝、運輸與儲存
7.1 標志
7.1.1 產品應加蓋表明產品、生產批號和檢驗員代號的標記。
7.1.2 每個包裝應注明生產廠名稱、通訊地址、產品名稱、執行標準、商標、規格等。
7.2 包裝
產品應按不同規格分別包裝
7.3 運輸
運輸方式由供需雙方商定。
7.4 儲存
產品的存放基礎必須平整,碼放整齊,按不同規格分別堆放,堆放高度不應超過1.5米,每堆應有相應的標記,存放地點遠離火源。